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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16-01-23 2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及《关于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的指导意见》(陕教生〔2015〕2号)等有关规定,确保分类考试招生顺利组织实施,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办学及招生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综合评价模式,严格落实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及学校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按照综合评价、多元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国标代码:14390,在陕招生代码:8054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属于高职(专科)层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是一所立足陕西,服务地方,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积极培育学前教育特色,以培养“品德优、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善创业”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着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应用型大学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前身是陕西教育学院,追溯办学历史已有百余年,2012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普通本科高校。长期以来,学校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陕西省基础教育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13年被陕西省政府批准为学前教育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院校,2014被确定为首批转型试点本科学校。学校有长安、雁塔两个校区,现设14个教学院(系),开设有16个普通本科专业、45个普通专科专业,本科专业面向全国20个省、自治区招生。改制后,学校大力加强教育教学综合改革,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力量建设,培育办学特色,稳步提升管理、教学、科研等水平,全面推进学校转型发展,学校办学综合实力迈上了新台阶,正在为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有特色、高水平的应用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神禾二路 邮编:710100

雁塔校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兴善寺东街69号 邮编:710061

学校网址:www.snsy.edu.cn ; www.snie.edu.cn

招办电话:029—81530210、85370100、85370101

微信公众号: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招生办

E—mail:ssyzjczsb@163.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及各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陕西省招生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学校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是已经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以下简称:普通生)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以下简称:三校生),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3月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入学的考生在2016年3月8日至10日携带考试报名凭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电子照片或三张纸质照片等(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还应携带专业课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来学校长安校区招生办进行现场确认,采集专业志愿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学校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四条 学校对“普通生”入学申请者考核科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科目为学校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测试如下:

一、学校对“普通生”入学申请者职业适应性测试按专业类别分类进行:

1.报考非学前教育专业及其方向的学生参加笔试,考试内容含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满分150分。

2.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及其方向的学生除参加笔试外,还需面试。笔试内容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卷面满分150分,按百分制成绩计入,计算公式:卷面成绩÷150×100;面试满分50分,总分150分。

3.报考艺术类专业不参加测试,考生必须参加省招办组织的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达省控线,并将专业课成绩按公式: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满分×150折算,作为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150分。

二、对“三校生”入学申请者文化基础测试笔试内容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满分150分;职业技能测试采取面试形式,满分150分。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2016年3月19日

考试地点: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长安校区

第十七条 学校将综合评价预录取名单于2016年4月5日前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省招办,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6年4月13日至14日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学校长安校区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综合评价成绩确定办法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招生针对不同招生对象,确定以下综合评价成绩核定办法:

一、普通生

综合评价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平均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300分。其中:

1.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赋分标准:A级100分、B级85分、C级(含合格)70分、D级40分。

2.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赋分标准:A级50分、B级40分、C级30分、D级10分。

二、三校生

综合评价成绩=文化基础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300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考生的志愿,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多元选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按照“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细则如下:

一、普通生

1.对于同一专业志愿,按综合评价成绩进行从高至低排序,如果综合评价成绩相同,依次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平均成绩三项成绩从高至低确定专业,如果三项成绩均相同,按相同位次对待确定专业。如有未确定专业考生,按综合评价成绩排序在第二、三等志愿空缺计划内确定专业,如仍未确定专业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综合评价成绩排序调剂到其他专业。

2.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及其方向的学生面试成绩须不低于30分,否则不能录取到该专业及其方向。

3.考生须参加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无违纪作弊行为。如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生须提出申请参加为“三校生”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

二、三校生

对于同一专业志愿,按综合评价成绩进行从高至低排序,如果综合评价成绩相同,依次按文化基础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两项成绩从高至低确定专业,如果两项成绩均相同,按相同位次对待确定专业。如有未确定专业考生,按综合评价成绩排序在第二、三等志愿空缺计划内确定专业,如仍未确定专业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综合评价成绩排序调剂到其他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价招生各生源类别、各专业录取人数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实际报考情况、学生综合评价结果及办学条件等情况决定。

第八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准的学费标准,高职(专科)学费:非艺术类专业5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9000元/学年。

第九章 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助、贷、减、补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为5000元/年·人。

3.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平均奖励金额为3000元/年·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2000元/年·人;一等奖学金:1500元/年·人;二等奖学金800元/年·人;三等奖学金:400元/年·人。

2.对在校期间某一方面取得的优异成绩的学生,设有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助学贷款:学校是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贷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综合评价入学的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毕业文凭等,与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考生入学后的在校待遇也与统一招生的考生相同。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查,凡发现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绝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